苏州刑辩律师价格
刑事诉讼法第65条首先款规定了四种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本项规定的情形又分三种情况:一是患有严重疾病,二是因为年老、残疾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三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有这三种情况,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本项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三类人员可以取保候审,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羁押期限”包括本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等期限。“尚未办结”包括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本项是作出衔接性的规定,使本款对取保候审适用条件的规定更加严格。如何选择合适的婚姻家事律师,搜索中衡法易,为您量身定制。苏州刑辩律师价格
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根据民法典首先千零六十二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首先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镇江人损律师电话咨询刑事案件咨询,搜索中衡法易,执业律师在线解答。
工伤赔偿项目2
(七)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九)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关于借名登记或gk登记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主体。1.如果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肇事机动车存在借名登记或违法借名的事实,则由肇事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借名登记人在没有其他过错的情况下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在机动车名义登记人为法人时,还涉及机动车实际使用人与名义登记人是否存在gk关系等问题。由于机动车gk一般是为了满足运输经营管理上的需要,借用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的名义从事运输经营活动,因此,如果肇事机动车以该企业的道路运输证从事运输经营活动,则机动车的名义登记人与实际使用人应当认定为gk关系而非借名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以gk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gk人和被gk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认定借名登记机动车的名义登记人对交通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肇事机车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名义登记人与实际使用人需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车辆系违法借名登记时。 中衡法易处理企业常法案件,拥有多样化的社会关系,各大律所深度合作的专业化团队,以及一对一的服务团队。
我国法律规定了三种拘留,分别为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三者区别为:1.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保障性措施,其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本身不具有惩罚性;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种处罚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制裁,其目的是惩罚和教育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司法拘留的目的是一种排除性措施,是针对已经出现的妨害诉讼活动的严重行为而采取的。2.法律根据不同。刑事拘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适用的;行政拘留是根据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采用的;司法拘留则是分别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的。3.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涉嫌犯罪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适用于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司法拘留则适用于所有在诉讼过程中实施了妨害诉讼行为的人4.权力主体不同。刑事拘留依法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行政拘留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司法拘留依法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5.羁押期限不同。对于一般现行犯的刑事拘留**长期限为十四日;行政拘留的**长期限为十五日;司法拘留的期限**长为十五日。 中衡法易处理离婚案件,拥有多样化的社会关系,各大律所深度合作的专业化团队,以及一对一的服务团队。镇江民间借贷律师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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