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劳动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 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注意些什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骗、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但劳动者有足够证据证明上述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除外。所以,劳动者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时要仔细阅读协议内容,审慎行使自身权利。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判决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需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作为依据,还要注意与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予以区分,例如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这些项目工伤保险有其相应的标准。劳务合同有问题?天境星峰律师,为您详细解读。苏州劳动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一般情况下,劳动纠纷不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但是,以下几种情形除外: - 只要求支付工资报酬的案件:有的单位无力支付员工工资,就以打欠条的方式拖欠工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3条相关规定,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支付工资。 - 劳动仲裁逾期未处理的案件:劳动仲裁的受理和裁决都是有是时限要求的,不可能一直拖着,如果劳动仲裁逾期没有受理或者出结果的话,当事人就不用再等待了,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员工无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用人单位不给员工购买社保、不按规定为员工参保以及以补贴代替社保等行为,会导致员工无法享受社保待遇,或无法享受应有等级的社保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第1条相关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导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法院应当受理。连云港劳动纠纷律师收费标准劳务合同有疑问,天境星峰律师,为您解答。
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规制不正当竞争,而非限制人才在企业间的正常流动。实践中,竞业限制条款存在适用主体泛化等滥用现象。部分用人单位不区分劳动者是否属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的人员,无差别地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高额违约金。劳动者往往囿于用人单位的优势地位,无法拒绝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离职后进入有竞争关系的新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高额违约金,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不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即使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也无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不仅要审理新用人单位与原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更要审理劳动者是否属于应当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旗帜鲜明否定侵害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违法竞业限制行为,畅通劳动力资源的社会性流动渠道。
案例: 研发人员辞职后拒不交接工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日,某公司与李某订立劳动合同,约定李某担任研发岗位工作,合同期限3年;离职应当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交还工具、技术资料等,造成损失据实赔偿等内容。2022年2月15日,李某向某公司提出辞职,随即离开且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某公司因研发设计进度延误、迟延交付样机承担了违约责任。某公司向某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李某赔偿损失等请求。某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某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劳动者未履行前述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作为某公司的研发人员,未提前在三十日通知某公司即自行离职,且拒绝办理交接手续,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在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应当按照第九十条有关劳动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某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审理法院综合考量李某参与研发的时间、离职的时间、本人工资水平等因素,酌定李某赔偿某公司损失50000元。劳务纠纷难处理?天境星峰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更好满足劳动者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业是基本的民生。我国将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把稳就业提高到战略高度通盘考虑。人民法院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等基本需求,并不断满足劳动者在确认劳动关系、平等就业、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更高要求,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实现体面劳动,通过奋力书写稳就业“答卷”,筑牢“万家灯火”的幸福根基。如李某与某服饰公司劳动争议案中,李某陪妻子待产,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护理假工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减轻女性在育儿阶段的负担,推动用人单位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又如某公司与李某竞业限制纠纷案中,某公司与普通员工李某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李某入职新用人单位之后,某公司要求李某承担违约金,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李某在日常工作中接触到的公司信息不属于关键经营信息,李某不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充分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天境星峰律师团队,用法律为劳务纠纷画上句号。南京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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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月起到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劳动者可以向单位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满一年都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期限转化为无固定劳动合同期限。 双倍工资包含每个月单位应当支付的月工资,即单位应在给与每个月工资的基础上再多支付每个月的工资。 从用人单位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月直至满一年,满一年的次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超一年则不能请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举例:王某于2012年5月1日入职某公司,该公司应在2012年6月1日之前与王某签订合同,但该公司一直不履行合同签订义务,直到2012年10月15日才想起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王某可向仲裁庭或者法院主张2012年6月1日到2012年10月14日之间的双倍工资,即4.5个月的双倍工资,如王某在2013年10月13日未行使双倍工资的权利,那么王某的诉讼时效将失效。苏州劳动纠纷属于劳动争议